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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93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紫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