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吴秀荣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秀荣,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荣,女,1942年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法定代表人刘朝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咸海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吴秀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华北电力设计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9年5月24日更名为“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更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设计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秀荣于2015年7月2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吴秀荣于1964年8月5日参加工作,一直在华北电力设计院工作,直至1998年2月单位让退休;吴秀荣在职期间一直从事发电厂电气专业设计工作(工龄无间断),期间于1987年8月晋升为工程师,于1995年12月23日晋升为高级工程师,有华北电设内人字(1996)6号文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996年,吴秀荣与原华北电力设计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院人事处于1998年让吴秀荣退休(未办退休手续及发退休证),吴秀荣工资卡上的工资从1998年2月开始有变化;后来华北电力设计院离退办发给吴秀荣一张1998年1月20日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认审批表》,此表内职称栏为高级职称,但是退休养老金计算基数(岗位工资)与本人当时的工资条相差甚远,吴秀荣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来离退办又发出一张1998年7月29日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认审批表》,前边的错误不但没有改,反倒把吴秀荣的高级职称改为中级职称;为此,吴秀荣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并要求更正,但是至今未得到解决,单位相关人员也拿不出政策依据;1996年至1998年是电力行业统筹过渡期,当时养老金计算办法是按电力行业统筹过渡时期的文件规定执行,华北电力设计院至今不承认两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认审批表》中的错误,也拿不出改变职称的政策依据;由于问题得不到解决,十几年来问题越来越多,养老金的计算错误和职称的改变使吴秀荣的福利待遇等多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吴秀荣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如养老金不能足额发放、华北电力设计院1997年底和1999年两次分房吴秀荣都没能分到三居室住房、几次发放的住房补贴错按中级技术职务计算、高工在每次养老金调整时另外增加的那部分都没能享受到……,总之与当时同类技术人员高工相差约2000元;另外,影响到退休证、注册工程师证和监理工程师证等;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问题得不到解决,使得吴秀荣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并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经过吴秀荣多次询问各相关单位并经过多方法律咨询,各种迹象表明导致以上种种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单位没有给吴秀荣上社会保险,单位工作人员对此不能做出明确解释,或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秀荣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北电力设计院赔偿因没给吴秀荣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而给吴秀荣造成的损失共计839.1万元,具体包括:1、三居室住房费90平米×6万元/平米-58平米×3万元/平米=366万元(1997年和1999年两次单位分房时,因没有上五险一金,导致吴秀荣没有分到房屋);2、三居室晚入住0.7万元×12月×18年=151.2万元;3、住房补贴差额0.3万元/平米×(90-80)平米×1.0210=3.7万元;4、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偿15万元;5、提前四年退休0.6万元×48=28.8万元;6、养老金差额0.2万元×12月×18年=43.2万元(计算的基数不对,都是按中级工程师退休);7、退休后职称改变影响收入0.7万元×12×18=151.2万元(吴秀荣的职称是高级,退休时把吴秀荣的职称改为中级);8、影响健康医疗费10万元(给吴秀荣身体健康造成影响);9、精神损失费50万元;10、其他影响损失赔偿费20万元(耗工费、咨询费、通讯费、交通费、股票、影响监理工程师证、注册工程师证等)。华北电力设计院在一审时辩解称:吴秀荣所述入职时间、职务及退休情况属实,但不同意吴秀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吴秀荣的主张不属劳动争议,吴秀荣起诉案由为社会保险争议,但其诉讼请求及请求基于的事实及理由均为住房争议及职称争议,即吴秀荣系基于住房争议及职称争议提起诉讼,该两种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二、吴秀荣全部请求均基于其具备高级职称而产生待遇的差异,本案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高级职称资格,根据电力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局华北电人(1994)76号文件《关于一九九四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1项、第7项规定,取得规定考试的合格证,系取得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华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设内人字(1994)61号《关于一九九四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6款、第三条第2款及第三条第3款规定,电力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局文件华北电人(1995)141号《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7款、第四条第8款规定,通过考试是获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前提条件,吴秀荣未通过上述规定的考试,因此不具备高级职称资格;此外,根据华北电力设计院1995年9月4日《关于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情况纪要》第2条规定,吴秀荣仅持有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具有高级职称资格,同时也不与待遇挂钩,故吴秀荣在起诉书中所请求的高级职称待遇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综上,吴秀荣所提请求不属劳动争议范围,且吴秀荣不具备高级职称待遇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秀荣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吴秀荣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其诉讼请求系基于华北电力设计院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分得应有住房以及因职称错误导致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有误等,现吴秀荣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其基于上述事由要求华北电力设计院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吴秀荣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吴秀荣的起诉。吴秀荣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所提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2、请求案由中增加劳动争议纠纷;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北电力设计院赔偿给吴秀荣造成的主要损失费共计839.1万元。华北电力设计院对于吴秀荣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吴秀荣系以社会保险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华北电力设计院,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查双方到庭陈述的起诉事实及理由、答辩意见,并经双方举证、质证,已查明吴秀荣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吴秀荣所提诉讼请求系基于华北电力设计院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分得应有住房以及因职称错误导致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有误等;由于吴秀荣基于华北电力设计院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分得应有住房以及因职称错误导致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有误等所提要求华北电力设计院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秀荣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雅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