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燕梅与黄明、黄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梅,黄明,黄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29号原告王燕梅。委托代理人陈文总,岑溪市筋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被告黄小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广南路120-122号。王燕梅诉黄明、黄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燕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王燕梅负担。审判员 冼立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