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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于某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文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振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