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于某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文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振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