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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3号原告: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祥荣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478327。法定代表人:魏善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洪方,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旋,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上排工业区E栋厂房五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38849799。法定代表人:谭曙宏。被告: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上排工业区*栋厂房*楼。法定代表人:谭吉。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