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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元勇拓商贸有限公司诉绵阳新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勇拓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新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13号原告广元勇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绵阳新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刘士筠,董事长。第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法定代表人毛立明,董事长。原告广元勇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新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勇拓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广元勇拓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美俊审 判 员  桂 霞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