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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金起与赵纪刚、丁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起,赵纪刚,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395-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起,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纪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丁艳,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起与被执行人赵纪刚、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