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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肖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47号罪犯肖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9日作出(2003)邵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已付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肖伟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5月27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5月10日、2012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7.8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此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伟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民事赔偿义务大部分尚未履行,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伟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