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95号原告:魏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