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46号原告朱某甲。被告顾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并且越来越差,长期对原告采取家庭暴力,原告忍耐已到极限,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前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错。经审理查明:1993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敬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