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彭志伟与刘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伟,刘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彭志伟,居民。被执行人刘仕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志伟与被执行人刘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