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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彭志伟与刘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伟,刘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彭志伟,居民。被执行人刘仕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志伟与被执行人刘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