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辛玉梅与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玉梅,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辛玉梅。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辛玉梅与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