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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姜某乙。上述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做出的(2015)李少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某乙已将案款3550元缴纳法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