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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与丘春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丘春春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43号原告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新北路7号莲花佳苑601、602,组织机构代码55959588-5。法定代表人黄佳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微微,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丘春春,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丘春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以被告丘春春已支付代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丘春春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刘凤发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号小车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办理的限制。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0元,均由原告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