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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艳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梁新业,该公司董事长。行人李京澄,男,1974年1月30日生,侗族,广西柳州市号1。张张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京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海关路28号旺业大厦2单元3-1号房屋为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京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海关路28号旺业大厦2单元3-1号房屋一套。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