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60号罪犯袁勇,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抢夺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袁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袁勇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3分。因违规累计被扣10.2分。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勇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系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又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勇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