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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义昌与姬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昌,姬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昌。被执行人姬光庆。申请执行人张义昌与被执行人姬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1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