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5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明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与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益乳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益益乳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创意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原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摄影图片供应商及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创意类摄影作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华盖创意公司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美国盖帝公司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授予华盖创意公司索赔权。益益乳业公司在其“益益乳业”新浪官方微博上未经授权采用了华盖创意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5张摄影作品(图像编号分别为:76551894、75939362、56570505、83605374、83313842、200164271-001、88302632、dv090023e、75939300、115004673、115094197、dv008005a、93906730、stk23325wcl、dv385050)。对益益乳业公司在微博中使用华盖创意公司作品的行为,相关证据业经保全(益益乳业公司共计使用华盖创意公司96张作品,其余81张作品,华盖创意公司保留诉讼权利,另案处理)。后华盖创意公司向益益乳业公司发函,告知其侵权行为,并希望与益益乳业公司协商此事,但益益乳业公司拒绝协商。时至今曰,益益乳业公司微博上的侵权现象仍在存续。华盖创意公司是上述摄影作品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益益乳业公司在没有得到华盖创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公司微博上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已经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创意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也为了制止益益乳业公司此种侵权行为的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益益乳业公司向华盖创意公司支付作品使用赔偿金60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共计62000元。2、益益乳业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3、益益乳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益益乳业公司答辩称:一、根据华盖创意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满足著作权人推定的情形,华盖创意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华盖创意公司在未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情况下,不能以其拥有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而主张自己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创意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对可随意复制的图片添加水印便声称享有著作财产权,并不适用著作权人推定的情形,华盖创意公司仍应承担提供如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直接证明其著作财产权的材料的举证义务。即使美国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因华盖创意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www.gettyinmages.cn网站上的图片均来自于美国盖帝公司www.gettyinmages.com的网站,故不能证明其得到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二、华盖创意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益益乳业公司在收到华盖创意公司通知后即从微博上删除所有涉案图片,益益乳业公司微博上粉丝数目有限、传播范围较小,并未给华盖创意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并非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图片,相关微博均是关于保健常识、生活经验等内容,益益乳业公司并未从中获益,故华盖创意公司要求益益乳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华盖创意公司与第三人的许可合同图片价格系双方协商结果,个案性较强,图片售价对本案赔偿金额的认定无指导意义。华盖创意公司主张合理费用2000元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盖创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华盖创意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创意公司主体资格适格,华盖创意公司经美国盖帝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得以华盖创意公司的名义行使索赔;证据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三份及时间戳文件打印件、光盘复印件,证明益益乳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华盖创意公司享有权利的15张摄影作品;证据三、华盖创意公司网站涉案作品打印件及十五张侵权作品高清图电子底片、华盖创意公司网站域名查询,证明15张摄影作品由华盖创意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已署名为权利人,标注水印;证据四、(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作品的同类品牌市场售价及华盖创意公司的可期待利益;证据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提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华盖创意公司的相关判例。益益乳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认为公证书中美国盖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证据二、认为只能证明华盖创意公司在其官网上展示涉案作品并宣称享有相应版权,但无法证明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时间;对证据三、认为不能证明华盖创意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无法判断十五张涉案作品高清图电子底片是否是原版;对证据四、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五、认为在我国,判例对其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益益乳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益益乳业公司的官方微博截图,证明益益乳业公司的粉丝数量有限,传播范围小。华盖创意公司质证意见为:该截图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微博粉丝量与访问量是两个概念,粉丝数量是可以修改的,不真实。本院对华盖创意公司和益益乳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华盖创意公司系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2014年2月10日,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且确认华盖创意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中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了Photographer'sChoice、BrandXPictures、DigitalVision、Photodisc、Stockbyte、TheImageBank。华盖创意公司将美国盖帝公司在《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载明的摄影作品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注明自己为权利人,在摄影作品上标注有“华盖创意”的水印。2014年12月30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两份认证证书载明,在益益乳业公司的官方微博上出现的15幅彩色图片与Photographer'sChoice、BrandXPictures、DigitalVision、Photodisc、Stockbyte、TheImageBank品牌图片中编号分别为76551894、75939362、56570505、83605374、83313842、200164271-001、88302632、dv090023e、75939300、115004673、115094197、dv008005a、93906730、stk23325wcl、dv385050的图片内容相一致,上述15幅彩色图片有“@益益乳业官方微博”的水印,未显示有“华盖创意”的水印。华盖创意公司得知益益乳业公司擅自使用该上述15幅彩色图片后,交涉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其与上海腾迈广告有限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最终用户名称为哈根达斯,图像品牌为StockByte,图像编号为57440955,单价为5500元;华盖公司提交的其与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最终用户名称为“三星”,图像品牌为PhotodiscRed,图像编号rbrs_0325,单价为9800元;华盖公司提交的其与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最终用户名称为“三星电子”,图像品牌为DigitalVision,图像编号为dv087003c,单价为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美国盖帝公司和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华盖创意公司主张的赔偿金是否合理。一、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故对著作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华盖创意公司主张自己和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因其提供的涉案作品底片上有美国盖帝公司的水印,华盖创意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的涉案作品上也有华盖创意公司的水印,且有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能够证明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财产权。益益乳业公司辨称其使用的涉案作品是通过百度图片搜索得来的,故其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华盖创意公司的主张,其关于华盖创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和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华盖创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益益乳业公司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益益乳业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涉案图片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华盖创意公司允许案外人使用图片的市场价格、华盖创意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本地经济水平,酌定益益乳业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5张摄影作品(图像编号分别为:76551894、75939362、56570505、83605374、83313842、200164271-001、88302632、dv090023e、75939300、115004673、115094197、dv008005a、93906730、stk23325wcl、dv385050)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50元,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植审判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张玉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启 凡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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