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昱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昱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负责人潘立峰,经理。委托代理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刘昱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昱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昱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