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9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新疆国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新疆国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901号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经营者:乔宏军。被告:新疆国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简称神农打井队)与被告新疆国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发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神农打井队为被告国发投资公司所施工的凿井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合胜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凿井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县,应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妥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