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查运来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2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运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5日刑满释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运来犯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1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运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查运来伙同查某乙(已判)等人利用在瑞安一带的宾馆内发放色情名片的方式招揽嫖客,介绍王某乙(卖淫时未成年)等卖淫女到宾馆房间内卖淫,并为卖淫女提供路费,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平分。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查运来与查某乙介绍王某乙到瑞安市芬尼斯宾馆×××房间向汪某卖淫一次。2015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查运来与查某乙介绍王某乙到瑞安市金贸宾馆×××房间向李某卖淫一次。二、2015年5月14日23时15分许,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民警金某、卓某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南路隆山小学附近利用轿车围堵抓捕刑拘在逃而驾驶本田轿车的被告人查运来,被告人查运来拒不打开轿车车门,并加大油门倒车撞开在其车尾围堵的安阳派出所浙C×××××轿车,不顾在其车周围警员的安全,驾车逃跑,后因碰撞电线杆而停车。停车后,被告人查运来仍拒绝打开车门,民警遂砸碎车窗将其抓获。在抓捕过程中,民警卓某的手臂因查运来的反抗而被碎玻璃划伤。经鉴定,民警卓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查运来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查运来系累犯,犯两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查运来对起诉书指控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辩称没有介绍卖淫。经审理查明,一、介绍卖淫事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查运来伙同查某乙(已判)等人利用在瑞安一带的宾馆内发放色情名片的方式招揽嫖客,介绍王某乙(卖淫时未成年)等卖淫女到宾馆房间内卖淫,并为卖淫女提供路费,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平分。具体如下:(1)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查运来与查某乙介绍王某乙到瑞安市芬尼斯宾馆×××房间向汪某卖淫一次。(2)2015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查运来与查某乙介绍王某乙到瑞安市金贸宾馆×××房间向李某卖淫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查运来的供述,供认查某乙是我的弟弟,他在做介绍卖淫时我有给予帮助,提供资金,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出面帮助解决,因此大家都认为我们是一起介绍卖淫。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查运来是查某乙的哥哥,他们是一起发色情名片介绍卖淫的,查运来自己没有动手,都是别人帮他的,我就是替他发名片的,在我租住的房间里搜出名片上的手机号码151××××6634就是查运来的。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查运来是查某乙的哥哥,他们两兄弟是一起发色情名片介绍卖淫的,他们控制着几家宾馆,不让别人将名片发进去,其中有绿洲宾馆、瑞臣宾馆等。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查运来是查某乙的哥哥,他们两兄弟和张某、彭某是共同介绍卖淫女卖淫的,查运来是幕后的头目,不直接参与,但他们控制的宾馆被其他人将色情名片发进去时,他会找对方解决,查运来控制的宾馆有天瑞商务宾馆、芬尼斯宾馆、金茂宾馆、绿洲宾馆、瑞臣宾馆、锐思特宾馆等。5、证人查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年底开始帮助我表哥查运来到宾馆发放色情名片,发放的宾馆有天瑞商务宾馆、芬尼斯宾馆、金茂宾馆、瑞臣宾馆、锐思特宾馆,我表哥使用的二部手机号码分别为159××××0293和151××××6440,在他被抓之后这二部手机就给我使用。6、证人查某乙的证言,证实有替老板发放色情名片,身边有四部手机,其中有三部是老板的。7、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查运来、查某乙、彭某、张某、唐某都有介绍他去卖淫,查运来是幕后的头目,其余都是帮他发放色情名片和收取介绍卖淫所得的。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查运来是查某乙、彭某、张某等人的头目,查某乙、彭某、张某等人都有介绍自己卖淫,查运来由于其手下彭某越界发放色情名片被人殴打后,就带人持刀去教训对方。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查运来的小弟查某甲多次叫我到天瑞商务宾馆、芬尼斯宾馆、金茂宾馆、锐思特宾馆卖淫。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凌晨和10日21时许,经查某乙介绍到瑞安市芬尼斯宾馆×××房间和瑞安市金贸宾馆×××房间向客人各卖淫一次。1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凌晨,在瑞安市芬尼斯宾馆×××房间内嫖娼。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0日21时许,在瑞安市金贸宾馆×××房间内嫖娼。13、通话记录,证实查某乙与汪某、李某的手机通话,查某甲与卖淫女的手机通话记录。14、短信记录,证实下载于查某乙、彭某的手机里叫卖淫女到宾馆卖淫的记录。15、刑事判决书,证实查某乙、彭某、张某、唐某、查某甲等人已被判处刑罚。二、妨害公务事实2015年5月14日23时15分许,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民警金某、卓某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南路隆山小学附近利用轿车围堵抓捕刑拘在逃而驾驶本田轿车的被告人查运来,被告人查运来拒不打开轿车车门,并加大油门倒车撞开在其车尾围堵的安阳派出所浙C×××××轿车,不顾在其车周围警员的安全,驾车逃跑,后因碰撞电线杆而停车。停车后,被告人查运来仍拒绝打开车门,民警遂砸碎车窗将其抓获。在抓捕过程中,民警卓某的手臂因查运来的反抗而被碎玻璃划伤。经鉴定,民警卓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查运来的供述,证人张某、卓某、金某、林某、徐某、贾某、杜某、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碰撞车辆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意见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另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查运来的前科处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查运来的归案时间和身份。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查运来辩解没有介绍卖淫的意见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查运来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和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查运来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查运来在庭审中对妨害公务罪作了认罪,可对该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运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