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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跃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跃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184号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艳梅,该公司主任。被告时跃强,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跃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