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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雅鹿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马照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邓瑞波,总经理。原告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诉被告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下落不明,向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鹿公司诉称:2015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1.雅鹿公司向电子商务公司提供5栋商铺房,另加32套客房,确定一个基准售房价后,交由电子商务装修后销售,因装修后销售形成的溢价款,扣除税收后,全额由电子商务公司享有;2.2015年6月30日前,电子商务公司应对雅鹿公司提供的商铺房开工装修面达到70%,售房率亦达到70%;3.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雅鹿公司按协议约定如期将待售商品房如数交付给电子商务公司代销。电子商务公司接受代销的商品房后,除招引装修公司垫资装修1栋商铺作为其办公用房,还将其他待售商品房门窗、电路设施等全面拆除,摆出装修的姿态外,截止6月30日并未按约定将待售房卖出,也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目前电子商务公司呈现的持续违约状态为:一是未按约定进度售房;二是未按约定进度招商;三是未按约定要求装修;四是损坏代售商品房。鉴于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状态严重恶化,对雅鹿公司委托待售的商品房,或被其锁闭,或被其拆除损坏,特别是电子商务公司对代销房大面积拆毁原建门窗、电子监控系统、正常用电线路等原建设施而终止施工,已给雅鹿公司造成1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之前的实际违约行为和目前闭门落锁拒不履行合作协议的违约行为,已给雅鹿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的合同权益和财产所有者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拆毁原告商品房的门窗、供电电路、监控系统等原建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5.67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雅鹿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商品房委托代销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2.被告闭门落锁、拆毁代售房屋门窗的照片9份,证明被告避不见面、拒不履约的实际行为,以及损毁原告委托代售房设施的实际状况;3.被告拆除损毁原告委托代售房相关设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清单,证明被告的违约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5.67万元;4.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子江出售其家庭住房的照片,证明被告公司的最大投资股东为逃避债务和实际出资,转移私有财产外出躲逃;5.律师函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委托法律专业人士的正常途径交涉,置之不理;6.房地产评估报告,证明原告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做的评估,鉴定损失情况;7.终止《合作协议书》确认书,证明双方终止了合作协议。被告电子商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借款时间、金额、期限等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属于自行放弃了诉讼权利,不影响原告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原告雅鹿公司(甲方)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销售中国银行E社区蒙顶山茶电子商务基地;合作销售O2O企业定制主题酒店;2015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中国银行E社区蒙顶山茶电子商务基地和O2O企业定制主题酒店有关物业的销售任务,销售率达到甲方所提供物业的70%;2015年7月30日以前须完成中国银行E社区蒙顶山茶电子商务基地和O2O企业定制主题酒店的全面运营工作;2015年完成300家电子商务商家招商工作;返租已销售的O2O企业定制主题酒店物业;负责所有销售物业的装修工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0万元,并赔偿实际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采取精装房销售模式进行销售,所有出售的商业房屋由乙方负责出资装修,乙方必须完成70%的销售面积,未完成部分甲方将无条件回收;合同规定允许所剩余的30%可采取无偿使用二年的方式解决,二年期满乙方无条件交还给甲方。2015年9月9日,原告雅鹿公司(甲方)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乙方)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书〉确认书》,载明:1.甲方向乙方提供5栋商铺房,另加32套客房,确定一个基准售房价后,交由电子商务装修后销售,因装修后销售形成的溢价款,扣除税收后,全额由乙方享有;2.2015年6月30日前,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商铺房开工装修面达到70%,售房率亦达到70%;3.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甲方按协议约定如期将待售商品房如数交付给乙方包装代销。截止2015年6月30日乙方并未按约定将代售房卖出,也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鉴于乙方违约已呈持续状态:一是未按约定进度售房;二是未按约定进度招商;三是未按约定要求装修;四是损坏代售商品房。截止目前,乙方已完全丧失履约能力,甲乙双方商定从2015年9月9日终止双方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从终止该《合作协议书》之日,甲方无条件收回委托乙方代销售的全部商品(铺)房。2015年9月16日,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电子商务公司装修的4#、5#、21#、22#楼的修复价值作出评估。其中窗拆除并全部运走需新做恢复807040元、水电改造恢复费用220700元,破坏室内仿瓷127795元、卫生间止水带破坏及防水破坏43500元、拆除室内墙体10800元、内砌砖墙需拆除恢复原状20000元、室内建筑垃圾清运29000元、装修运至室内的装修材料清运78000元、恢复原状后清扫场地12000元、管理费26977元、税金80930元,合计145.6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签订终止确认书,对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予以终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终止确认书中,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损坏代售商品房等违约事实予以了确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代售商品房的装修损失,原告雅鹿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房屋的装修会对原有房屋造成一定程度的合理破坏,因此,对评估机构评估的窗拆除并全部运走需新做恢复807040元、水电改造恢复费用220700元,合计1027740元,具有合理性,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2774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4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正刚人民陪审员  杨万辉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