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春艳与杨志良、宋丽梅、杨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艳,杨志良,宋丽梅,杨美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赵春艳,女,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杨志良,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宋丽梅,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美璐,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赵春艳与被告杨志良、宋丽梅、杨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