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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董某。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董事长。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勇,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