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与被执行人牛淑梅、文鹏亮、齐齐哈尔老卜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文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7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文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文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