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与吴江琦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吴江琦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孙庄村。法定代表人丁道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吴江琦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9组。法定代表人唐春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宇东,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琦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