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化景标诉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横田置业有限公司、张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景标,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恒田置业有限公司,张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化景标,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少卫。被告洛阳恒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征。被告张聚卿,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化景标诉被告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横田置业有限公司、张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景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横田置业有限公司、张聚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化景标诉称:2014年10月11日、11月19日,我分两次与被告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给被告113万元,约定月息2分2,利息按月支付,被告洛阳横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聚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我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1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3万元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息,60万元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息,均按月息2.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而洛阳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及款项也在公安侦查范围之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化景标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748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迎宾人民陪审员 李利红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