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缪涛涛、丁彩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缪涛涛,丁彩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5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潘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秀,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涛涛。被告:丁彩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缪涛涛、丁彩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被告缪涛涛提前返还原告透支款本金38003.82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手续费(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为1293.46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2.原告对被告缪涛涛所有的浙J×××××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丁彩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缪涛涛提前返还原告透支款本金38003.82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手续费(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为1293.46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缪涛涛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一份,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购车专用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被告缪涛涛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缪涛涛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缪涛涛可按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缪涛涛按照最低还款额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缪涛涛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缪涛涛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并对被告缪涛涛未清偿的款项进行追索。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缪涛涛签订编号为2013分期借12070013-0951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缪涛涛以其购买的马自达牌汽车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被告缪涛涛向原告申领牡丹购车专用卡,用于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申请的透支额度为84050元;被告缪涛涛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须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被告缪涛涛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分36期向原告偿还透支资金,首期应偿还的金额为2636.35元,以后每期应偿还的金额为2554元,每期应还的透支款项应于透支次月的25日前偿还;如被告缪涛涛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被告缪涛涛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如被告缪涛涛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解除,要求被告缪涛涛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同日,被告丁彩芳向原告出具《贷款担保书》各一份,均承诺,愿意为被告缪涛涛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告缪涛涛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3分期借12070013-0951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透支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两年;被告丁彩芳承诺放弃原告对选择担保清偿顺序的抗辩权,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丁彩芳先于被告缪涛涛提供的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缪涛涛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分期抵12070013-0951的《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缪涛涛以车牌号为浙J×××××、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PM4ACC5B1E26350、发动机号为80420047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为其当日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3分期借12070013-0951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汇率损失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车辆已于2013年9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系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缪涛涛于2013年10月8日通过刷卡交易形成透支额84050元。之后,被告缪涛涛未按约还本付息,自2015年6月起未再归还透支本金,手续费仅支付至2015年9月。被告丁彩芳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5年12月25日,被告缪涛涛尚欠原告透支本金38003.82元,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合计1293.4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涛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透支款本金38003.82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手续费(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293.46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车牌号为浙J×××××、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PM4ACC5B1E26350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缪涛涛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丁彩芳对被告缪涛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被告缪涛涛、丁彩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