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91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姜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