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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鹿寨县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鹿寨县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737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斯悦,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鹿寨县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世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鹿寨县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共六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行审字第495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账号为70×××30内的存款1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无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