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7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15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8月23日,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塔湾里22号潜龙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睡熟之际,窃得胡某口袋内金色苹果5S手机1部。2、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0日,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越湖路59号智慧超市北侧路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江某放于面包车内的价值人民币485元的黑色红米2手机1部。3、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9日,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红庄四区40号网吧内,趁被害人陶某睡熟之际,窃得陶某价值人民币235元的白色来米5手机1部。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计盗窃3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20元。破案后,被盗白色来米5手机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陶某。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陶某、胡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百八十五元给被害人江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华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萍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