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万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万胜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26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609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胜利,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贤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