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73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创业路。法定代表人EngstWilhelm,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许开阳。上诉人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具有上述连接点。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创业路,且本案标的为超过200万元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和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依法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