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姜建忠、柳建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忠,柳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忠被执行人柳建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000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建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建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建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柳建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7472.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