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王美琴、孙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王美琴,孙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王美琴。被执行人孙一敏。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王美琴、孙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执行人王美琴、孙一敏应在继承孙龙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人民币1909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2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美琴、孙一敏发出执行通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美琴、孙一敏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孙一敏所有的苏M车辆一部,未能实际控制。后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王美琴、孙一敏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