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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荣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安荣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92号原告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3888、3896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金,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安荣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丰收南路178号6幢。原告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荣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上海通用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