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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64号原告刘某某,女,193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郑某甲,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郑某乙,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郑某丙,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被告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0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