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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苗与王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王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张苗,女。被执行人:王宏彬,男。张苗与王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宏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苗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王宏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宏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