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圣恩雨与李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恩雨,李冬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558号原告:圣恩雨。被告:李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恩雨诉被告李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圣恩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李冬冬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李冬冬的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圣恩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冬冬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李冬冬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