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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志福与郑兴东、刘庆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福,郑兴东,刘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40号申请人陈志福。被执行人郑兴东。被执行人刘庆俊。申请执行人陈志福与被执行人刘庆俊、郑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庆俊、郑兴东在银行的存款41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