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史小丰与江苏铂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丰,江苏铂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4号原告史小丰,居民。委托代理人XX营,沭阳县塘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铂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丁集乡绿雅大道东侧88号。法定代表人周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裴,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