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仕刚与宜昌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刚,宜昌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刚,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镇曹家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赵训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仕刚与被执行人宜昌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仕刚于2016年1月2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6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