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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州区永恒印记婚礼策划工作室与李佳潼、周梓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州区永恒印记婚礼策划工作室,李佳潼,周梓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46号原告秦州区永恒印记婚礼策划工作室。经营者杨素芳。委托代理人刘馨怡。被告李佳潼。被告周梓樱。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州区永恒印记婚礼策划工作室与被告李佳潼、周梓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州区永恒印记婚礼策划工作室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州区永恒印记婚礼策划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