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桂芳与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桂芳,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石桂芳,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桂芳与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727.5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秀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