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李林龙与李洪洪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龙,李洪洪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469号原告:李林龙,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方应生,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洪,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红诉被告李洪洪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林龙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