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娃、赵关学、胡松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彦娃,赵关学,胡松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47924-4,法定代表人:单秋焕,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被执行人李彦娃,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关学,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松堂,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公证处(2016)汝证执字第1号强制执行证明书、汝阳县公证处(2014)汝证经字第6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受理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娃、赵关学、胡松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