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红梅、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梅,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795号原告汪红梅,女,汉族,1970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住会昌县。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会昌县麻镇大坝村路。营业执照注册号360733210000171。法定代表人曾敏,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梅诉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红梅于2016年2月15日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好还款事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原告汪红梅承担;诉讼保全费2960元退回原告汪红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连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