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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梁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9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于湖南省会同县,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通道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通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通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云生审 判 员  龚 琰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