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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泮赛琼与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赛琼,陈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784号申请执行人泮赛琼。被执行人陈志勇。申请执行人泮赛琼与被执行人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泮赛琼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勇偿还借款本金235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志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陈志勇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三垟大道新京都家园2幢1505室(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第0241494、0241495),该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银行温州分行,抵押权案件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本院根据该院请求,将该房处置权移交该院;被执行人陈志勇名下另有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寨下村公园西路92号三层楼房一间(产权证号:89**),因本案申请人在审理阶段申请保全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因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生活居住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3、被执行人陈志勇在瑞安市爱勇织带有限公司70%的股份,亦因本案申请人在审理阶段申请保全已被我院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认为处置价值不高,故暂不请求处置。2016年2月1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7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